《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提出建立分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如何构建分级负责,协调制约的体制机制,作者联系工作实际谈几点见解。
一、实行分级负责,形成中央、地方、基层三级领导体制
《规则》第六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领导体制,中央、地方、基层纪委分别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地方各级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基层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委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监督执纪工作与行政阶层相适应,一般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领导体制,工作实践中,存在受理和审查对象权限不够明确,容易受到行政和外部干预,纪检机关独立开展执纪审查工作难等实际问题。实行中央、地方、基层三级负责的领导体制,有利于简化阶层,分层领导,明确职责,集中管理,使监督执纪工作与行政区域划分相互衔接协调,并将监督执纪工作置于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之下,自觉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督,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和统一性。
二、厘清部门职责,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
《规则》第五条规定: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规则》对纪检机关各部门进行职责分工,明确了信访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等相关职责。在以往工作中,纪检机关内部存在分工不够明确,相互协调不畅,职能交叉,管理重叠,缺乏有效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等弊端,不利于监督执纪工作顺利开展。《规则》制定以后,进一步厘清了内部工作职责,规范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党纪处分、处置执行等监督执纪各个工作环节,形成纪检机关内部职能和权力既相互独立、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有利于保障执纪审查部门依规依纪独立、有效开展工作,体现纪律审查的客观、公平、公正性。
三、明确管理权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监督执纪
《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1994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按照《条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谁都有权管,谁都管、谁也不管问题,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监管漏洞。《规则》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而明确了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其主管部门监督执纪。新规定有利于明确责任,相互协调,避免出现监督执纪的“真空地带”。
四、创新执纪模式,探索市级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分设
《规则》第五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
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是纪委最重要的工作职能,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工作实践中,该职能由各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干部室、干部监督室等职能科室共同承担,权力相对分散,容易产生工作衔接不畅、管理纰漏、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等问题。实行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有利于创新监督执纪工作方式,聚焦主责主业,将联系地区和部门的分片日常监督与执纪审查的专责主业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有机工作整体,有力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全面覆盖,提高监督执纪工作的实效性。(樟树市纪委研究室 徐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