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的四项原则 -九游会真人

来源:宜春市纪委监察局网站发布时间:2017-05-15 16:41:00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提出监督执纪应遵循四项原则。如何正确理解四项原则的内在涵义,精准把握监督执纪的基本方向,作者结合典型案例和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原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是纪律监督的专责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所以监督执纪工作必须牢牢掌握在党委手中,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章》明确规定,中央纪委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各级纪委必须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必须和党委始终保持高度一致。在组织上,纪委全会选举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必须由同级党委研究通过;在工作上,有关监督执纪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同级党委报告,确保党委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使我们党更加团结统一、坚强有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在新形势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形成全党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大举措。

三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是党的最根本、最重要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全部纪律的基础。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正确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坚持与违反党规党纪、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做斗争。例如:辽宁省拉票贿选案,包括原省委书记王泯在内的多名省厅级高官落马,45名全国人大代表被确定无效。这是一起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典型案例,值得深刻反思。

二、坚持纪检工作双重领导原则,强化监督执纪以上级纪检机关领导为主

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地方纪委往往偏离双重领导工作原则,过分强调和地方党委搞好关系,保护地方干部,导致监督执纪不严,弱化了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原则。

一是坚持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审查的,应当报同级党委批准,涉及常委的,报告同级党委后报上级纪委批准。《规则》规定:各级纪委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是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推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行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党的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把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单独列段,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规则》贯彻《党章》和全会精神,强化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执纪监督工作的独立开展,体现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是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规则》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立案审查、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纪律审查工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有效贯彻落实纪检工作双重领导原则,既将纪律审查工作置于同级党委领导之下,又强化了业务上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加强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之间在纪律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作。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原则,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深刻阐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结合的纪法关系,将纪律与法律有机统一。

一是以遵守党章党规为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修订了“一党章、一规则、二准则、四条例、八项规定”等党纪条规。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必须始终遵循。党规党纪是党章的细化和延伸,明确规定了党员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和规定。纪检干部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这些党章党规,深入领会,融会贯通,在监督执纪工作实践中,始终遵守和运用好有关规定。

二是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规则》对审理工作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收集证据要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执纪审查工作中,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一体化程序都必须建立在查明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重新调查或者补证。

三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规则》强调把纪律审查过程作为对犯错误党员进行思想改造和教育转化的过程,明确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谈话中要“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审理报告要“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党内审查的特色,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原则,强化自我监督制约

纪检机关绝非净土,纪检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为此,必须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原则,加强纪检机关自我监督制约。

一是规范监督执纪程序。据统计,《规则》运用了98个“应当”、19个“不得”、5个“严禁”,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和审查期限,绘制出监督执纪一整套工作规范的流程图,使监督执纪工作走向更加程序化、制度化轨道。例如:谈话函询要拟订方案和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函询结果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是有效管控办案风险。《规则》要求建立请示报告、录音录像、登记备案、保密、回避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办案安全,防控办案风险。明确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省纪委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三是强化自我监督制约。《规则》要求纪检机关依照《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中央纪委反腐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揭露了中央纪委原纪检干部魏健、罗凯、袁卫华、曹立新等人的典型腐败案例,充分显示纪检机关坚决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的清醒认识和坚定决心。(樟树市纪委 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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